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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税费政策规定
来源:(中伦文德太原所依法抗疫系列文章之二)
2020/3/3 9:37:18


冀云峰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抗击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做出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打好抗击疫情攻坚战,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税费政策支持规定,为依法防控提供法律支撑。

一、近期发布的税费主要规定。

20202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首当其冲发布《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2020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2020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20202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其他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发布相关税费措施。

各地国家税务局还陆续公布提供网上办理税收服务,非接触式办公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二、抗疫情税费规范性文件规定从物资供应、防护救治、公益捐赠、复工复产等方面具有前所未有的创新性规定,全力为应对抗疫情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之前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一般规定只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百分之六十。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前述规定增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规定扩大了免税货物捐赠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货物捐赠行为,但公告未规定无偿捐赠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往相关设备税前扣除政策一般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次规定可以极大减少购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上述税收政策,进一步规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的亏损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为五年,上述公告第四条规定突破了前述限制,有利于困难行业企业生存发展。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在灾害发生后,有关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次公告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是首次突破间接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将极大鼓励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规定基本延续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延续了财税〔200310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实物系疫情防控必需品,给予免征个税待遇,实为必需。

上述税费政策规定中,困难企业2020年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8年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项政策,是前所未有的创新性规定。

三、此次发布的抗疫情税费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此次税费政策出台效率高。此次疫情发生在临近春节假期,但各级政府在节假日期间,审时度势,及时陆续出台抗疫情税费政策规定,充分体现政府工作的高效率。

2、针对性强。此次抗疫情税费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针对性非常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限:202026日发布的上述公告自20202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发布单位另行确定,即是适用于防控疫情期间。

2)适用范围:适用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适用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均列入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的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3、涉及税费种类广。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11项税费。

如湖北省政府特别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现行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规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般规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次抗疫情税费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此延续历史上如,2003年非典防治及2008年汶川、2010年玉树、2013年芦山和2014年鲁甸地震灾后税费政策规定,即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疫情防控期间间接捐赠(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的全额扣除政策相对于限额扣除政策,可以极大鼓励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行为,助力抗疫情工作。

四、几点建议

1、为鼓励奋战在抗疫情第一线医护人员包括留守当地医护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免征这些医护人员的抗疫情临时性补贴、加班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对中小微企业免税。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税收困惑问题。而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这次疫情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他们是中国经济的基石。为了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建议近期尽快宣布免除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缓交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国家应制定长期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特别是应对小微企业增值税问题进行改革,建议免除小微企业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其他附加税费如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3、建议国家制定长期、系统的针对我国公共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扶持税费政策规定。我国现在已经步入人均一万美元GDP国家行列,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建设速度已经是一张靓丽的世界品牌,被誉为“基建狂魔”,之前大桥、填海、高铁等工程已经向世人展示,此次云直播的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更为直观,但我国在公共卫生医疗事业发展方面投入欠账太多了。此次疫情已经为我国敲响警钟,我们看到包括武汉在内的我国很多医院,面对突发疫情的医疗设备、器械、物资还很匮乏,甚至没有配备必备的医疗防护用具、检查治疗的医疗设备。国家应制定长期、系统的配套政策包括税费政策规定,不能仅限于空洞的口号。

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部署,全国人民的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抗疫情人民战“疫”,但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们带来深深思考,在我国经济高速度发展的同时,我们要“青山绿水”,我们也需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卫生医疗事业。



冀云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先进律师”。冀云峰律师执业三十二年,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诉讼业务包括民商事、与公司有关纠纷、行政诉讼等。非诉讼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公司并购等。冀云峰律师专业、敬业高度负责的法律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