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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 www.shanxigov.cn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7日
2022/3/26 15:33:29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5〕26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本通知所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等建设项目。

(一)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计。

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分级审查。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2)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5)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6)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审查权限。

3.审查申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提交。

向市、县(市、区)提交审查申请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申请提交方式。

4.受理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组织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时,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聘请安全管理、金属冶炼工艺、电气、能源介质及动力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一般应由5~7人(单数)组成,原则上应当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6.审查批复。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7.变更审查。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书;

(2)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原审查部门应按照第4、5、6项要求受理、审查和批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8.项目建设。

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组织施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验收组下设专家组。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担任。验收组成员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组全体成员组成。

专家组一般应由5~7人(单数)组成,原则上应当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验收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单位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成员单位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将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未制定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9)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验收活动和结果核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应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和项目进展情况,本次竣工验收工程的范围和时间,拟邀请专家名单及专业职称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接到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后,应派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提出监督核查报告。报告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对象和范围、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是否合法、竣工验收中专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变更设计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组织验收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一)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冶金等工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要求,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正常、安全、可靠。

(二)依法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公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力清单,规范办事流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对发现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晋安监管四字〔2010〕25号)同时废止。国家安监总局出台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有关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略)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书(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单(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单(略)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略)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意见书(略)

注:相关附件请到省安监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中“相关表格下载”处下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