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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出台
山西日报 2016-02-24
2016/2/24 20:23:28

本报讯(记者李兵)记者2月22日从太原市安监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太原市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日前,太原市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以及符合其他规定问责的情形。通过领导批转、上级督办、检查暗查突查发现、有奖举报或群众举报核实、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和其他方式等,发现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安全问责。
该《办法》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对发现第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督办;对发现第二次情节较轻或者第一次发现失职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对两次督促限期仍未尽责履职的,予以通报批评,提请督查处理;对经通报批评后,仍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式督查处理,并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符合问责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提醒、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停职、降职、免职或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管理许可权,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能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