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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 质量管理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5〕117号
2015/6/30 9:57:27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

质量管理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5〕1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近年来,全国因采用不合格原材料、配合比设计不合理、质量控制不严格、现场施工不规范等因素,造成不合格混凝土应用到工程项目中,引起质量问题甚至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媒体多有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采购管理
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及所属的试验室资质进行核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保证率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质情况。

三、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一)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二)加强原材料管理
1.原材料进厂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不得采购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不得采购放射性超标的粉煤灰和超细矿渣粉。
2.原材料使用管理。原材料应按照品种、规格不同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做好定期抽查、检查记录。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
(三)强化试验室质量管理
1.标准规范使用。标准规范是进行试验操作、判定试验结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标准规范有效性至关重要,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并将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逐一配备齐全(详见附件1),在试验过程中严格执行,并注意标准规范的及时更新。
2.仪器设备管理。建立试验仪器设备台帐,按照“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履历表、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详细记录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年初应制定仪器设备年度检定计划,按期到法定部门对属于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详见附件2)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可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要严格按照自校规程进行校准,并填写自校准记录。试验仪器设备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粘贴状态标识,标明仪器设备的编号、检定(校准)有效期、使用状态。
3.配合比设计管理。试验室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抗压强度保证率不小于95%)。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下达书面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4.水泥强度检验。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要求,散装水泥当日进货量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t时,以当日实际进货量为一个批量;袋装水泥当日进货量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时,以当日实际进货量为一个批量。水泥强度检验必须使用标准砂,试验室要建立标准砂专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3〕2257号)规定,采购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省内定点销售单位为山西省建科建材设备仪器经销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路129号),规范进货管理,掌握真假标准砂辨识方法,严格审验《有证标准样品证书》、购砂发票等备案手续,严禁使用假冒标准砂进行日常检验工作。
5.掺合料、外加剂的使用管理。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积极从绿色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制原则出发,混凝土生产中可以添加粒化超细矿渣粉、硅灰、沸石粉、钢渣粉、磷渣粉、Ⅱ级粉煤灰等活性掺合料,骨料中可用适量的建筑垃圾骨料,同时建议使用低碱外加剂以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使用以上材料的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所生产的混凝土质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的技术要求。
6.严格资料的档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试验室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7.试验人员教育培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特别是试验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试验人员的基本理论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考核档案,做到年度有计划,月月有培训,培训有考核,考核有痕迹,不断增强一线试验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规范运输管理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罐预拌混凝土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使用部位、配合比、拌和时间、和易性等内容,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查验无误,且拌合物质量合格后方可浇筑。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
2.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塌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的过程中随意加水。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3.预拌混凝土的见证检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施工、监理、检测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对于保障性住房、重点工程等项目,实施混凝土试块7天检测制度,做到提前预警科学决策及时处理。监理单位应当对试件的取样、制样、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五、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要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麻刚沙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