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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
2014-07-29 15:55:09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4/8/15 9:13:58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

(晋发〔2014〕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要求。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进而实现根本好转的目标。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体系

(一)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2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排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意见,督促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继续发挥好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市、县长助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大党委工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的建设,配齐监管机构、配强领导班子、配足执法人员。宣传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法委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统战部门要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坚持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常委、政府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六)加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奖惩力度。要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之中,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拨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安全发展秩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准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工作场所到位,为全面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执法检查。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规定。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建立完善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全面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投入。

(五)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强安战略,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把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事故预防预警等技术研发课题纳入重大科技与重点工程专项,积极予以支持。大力扶持安全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科技资源,推进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建设,努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途径、多形式、多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营造安全发展的环境。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在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抓好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综合素质。

(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完善应急救援协作区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巩固消防和煤矿专业队伍建设成果,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同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行党政同责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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